一、举报范围
在沈阳市范围内,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以下十六类违法行为:
(一)出版、制作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、传播、寄递、储运含有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所述10类违禁内容的出版物(含网络出版物)行为。
(二)出版、制作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、传播、寄递、储运淫秽出版物(含网络出版物)、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。
(三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其文字、音乐、电影、电视、录像作品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,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。
(四)擅自印刷、复印、出版或大量寄递、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、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。
(五)未经批准,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业务,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、发送活动。
(六)伪造、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、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。
(七)擅自印刷或者复制、发行境外出版物,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、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。
(八)买卖书号、刊号、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。
(九)淫秽色情网站、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;利用网络社交平台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色情信息。
(十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赌博的出版物、网络出版物、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。
(十一)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危害社会公德、公序良俗,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、庸俗、媚俗的出版物、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。
(十二)因出版物(含网络出版物)和印刷品内容问题,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。
(十三)假报刊、假记者站、假记者以及制作、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。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、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,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、敲诈的行为。
(十四)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。
(十五)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,针对境内推销、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。
(十六)其他涉“黄”涉“非”问题。
二、举报方式
提倡市民实名举报,举报受理部门将严格维护举报人权益,保护举报人隐私。
举报渠道:1、网上举报:
http://www.syd.com.cn/shdf/index.html
2、举报邮箱:syshdf@126.com
举报受理部门:沈阳市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
编辑:zw03